寫給南投地檢署檢察長朱坤茂的一封信南投地檢署檢察長 朱坤茂 鈞鑒: 南投地檢署剛股100年度他字第276號瀆職案件,乃檢舉人請求調查97年度訴字第89號清償事件,審判法官趙思芸判決無事證。最高檢察署以99年9月1日之台中字第0990013784號及99年9月9日之台中字第0990014261號、100年1月24日之台冬字第1000001333號函、100年5月6日之台孝第1000006705號及100年5月19日之台孝第1000007395號三度發函給好房網南投地檢署依法辦理之瀆職案。檢舉人請求調查:1. 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號判決書第六頁指94年9月21日張潘碧轉帳匯出4,905,129元,同日匯入4,357元,同日又匯入490萬元及772元,同日又匯入4,893,166元,匯出匯入之匯款委託書為何?2. 87年5月6日張桂林已死亡,94年9月21日張桂林之埔里鎮農會000068號支出傳票轉帳支出4,893,166元,取款用印為何?流向何人帳戶?3. 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號澎湖民宿判決書第六頁指被告張潘碧桔及其先夫張桂林有民法第309條「向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之債務」的債權債務證明為何?4. 林清安檢察官決行之投檢茂 平99他551字第40號結案函,註明共二頁,惟 檢舉人收到的簽結函僅一頁,第二頁為何?林清安檢察官以100年1月3日投檢茂 平99他551字第40號函結案,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4月13日投檢茂 愛100他107字第7218號結案,惟 林清安檢察官及吳宣憲檢察官並未據租屋實調查:(一)87年5月6日張桂林已死亡是不可否認的事實(檢舉人已舉證張桂林87年5月6日死亡除戶戶籍謄本),94年9月21日不可能到達埔里鎮農會轉帳支出4,893,166元,乃為公眾週知之事。(二) 97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書第6頁指 「被告張潘碧桔94年9月21日轉帳匯出4,905,129元,同日匯入4,357元,同日又匯入490萬元及772元,同日又匯入4,893,166元」。沒有上開匯出匯入匯款委託書來證明張潘碧桔有匯租屋網款情事,當然為判決無事證。本檢舉案南投地檢署以案號 剛股100年度他字第276號函通知本人於100年6月8日到庭偵查詢問,本人請求偵查檢察官陳俊宏當庭閱覽出示上開證物。 正本:南投地檢署檢察長 朱坤茂 副本: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黃世銘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 陳俊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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